系學會
南臺科技大學高齡福祉服務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108年11月15日高齡福祉服務系學會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10年9月8日高齡福祉服務系學會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學會全稱為「南臺科技大學高齡福祉服務系」,對外簡稱「南臺高福系學會」,對內簡稱「高福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為南臺科技大學高齡福祉服務系」 (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課餘活動組織,聘請本系老師擔任指導老師,應接受本系系主任與有關教師之監督指導。
第三條 學會規劃各項活動。須向系主任及指導老師告知同意,並向學生事務處報備核准實施。
第四條 本系會職責如下:
二、不定期舉辦幹部訓練,增進幹部的各項技能並增加經驗,使系學會品質更加提升。
四、 提升系學會組織凝聚力及向心力,使系學會成員朝同一目標努力。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責
第五條 凡本系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責如下:
四、依其意願接受本會徵召代表全系出任各項職務,爭取系上榮譽。
第七條 班代表會議以班為單位,每班應有班代表一名。每班之班代表為班代表會議之當然出席者。
第八條 班代表會議設議長一名,並由二年級班代表為議長,負責會議之召集與主持。
第九條 班代表之權責如下:促進本會會員與幹部間之溝通、反映會員意見、協助本會會務之進行。如班代表無法出席會議,並須由同班同學代替出席。
第十條 班代表會議之權責如下:
第十一條 本會如欲決議某項重大臨時性事務,得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表連署召開臨時班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 班代表會議之召開應有五分之二代表出席。其決議,除章程之通過與修定外,應有出席之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 會長綜理會務,對本會負一切行政責任,其職權責如下:
第十四條 副會長襄助會長推行會務,遇會長缺席、辭職或遭罷免時,應及時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因過失經學校記大過處分者應即解職。個人遭受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以致使無法主持本會業務應提請辭職。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如因推行工作不力、舞弊或重大過失,以致嚴重影響本會會務,得可經由會員票決罷免之。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下得設,秘書部、總務部、美宣部、資訊部、公關部、器材部、財務部,各部部長得設一至三名,由會長聘任之,組織狀況視每年情況做幹部人數及部門調整。
下列為本系學會之幹部,其職權如下: 一、系學會長:對內負責本會會務之決定、執行及協調督導幹部,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與幹部會議召集人,並增進本會形象及公共關係之拓展。 二、副會長:各項公告、行文會整、會議記錄。聯絡開會時間與記錄,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接洽校外廠商。 三、秘書長: 負責開會紀錄及文案內容。 四、資訊長: 負責各大小活動攝影工作。各活動照片、影片分類建檔,本會各項訊息的電子公告。負責本會網站和粉專的架設與管理。
五、公關長:對外擴展人脈,認識外系公關長。促進系會與其他社團的交流。找尋活動贊助商。建立創設的形象。
六、美宣長:負責美工事宜之設計及製作。協助活動會場之佈置及製作各活動海報及張貼各類公文資料、並撰寫宣傳稿。負責邀請函、感謝函等宣傳品之製作。負責系服設計圖的設計、統籌。
七、器材長:管理及維護本會之設備及器材。負責租借本會所舉辦活動之器材、場地。本會所需必備物品之採購。
八、總務長:依照本會章程收取系費,負責會費繳款及退款各項事
宜。負責審核本會學期預算。管理支出各項活動花費。明確紀錄各組收入、支出狀況。製作財務報表。
九、財務長: 各項活動支出,需交由總務部核對之後,再向出納組長請款。協助年度社團評鑑之資料整理與規劃。提款單由會計組長填寫蓋章後,交由出納組長至郵局領錢。
第十八條 召開學會幹事會議或學會會員大會,會長並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聯名登記競選,每年5月間由各學會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之候選人名單應送請系主任及改選委員會審核,並轉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第二十一條 若經二次學會會員直接選舉,仍無法產生新任學會會長,該位候選人則為該學會之代理人。並主動向學生事務處核備。
第二十二條 當選後若有違反校規,二小過(含)以上處分者;或經學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同意票佔全系總會員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投票通過不適任案;應自動請辭,並由系主任酌予處理,提名適當人選接任。
第二十三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本校學生會行政中心首長、學生議員及社團幹部。
第二十四條 學會設學會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年,自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此項選舉應於每學年上學期期末考前兩週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 凡本會會員具有下列資格者,皆得登記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正、副會長候選人登記方式採個人自由搭擋,以二年級為提名候選人代表,三年級為正式幹部。
第二十八條 被選舉學會會長、副會長得票總數,同意票需佔全學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年五月由學校三合一選舉直接投票。
第二十九條 罷免會長、副會長,需召開系會大會,以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 輔導會務之推展及經驗之傳承,設輔導顧問二名。前一任之正、副會長為本屆之輔導顧問。
第三十一條 輔導顧問之職責如下:
第三十二條 學會會員大會為學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三十三條 系學會會員大會由學會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章 系學會之團體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系學會所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本系學會之宗旨,並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應活動之實際需求,當屆系學會得主動邀請校內各系人員、當然顧問或他校師生參與及策劃。
第三十六條 依本校規定學生自治團體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者外,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
第三十七條 依本校規定活動前一至二個月,應填妥活動企劃書及報名表,送交學生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白單及相關資料由該活動之總召保管,方便評鑑資料整理歸檔。
第三十八條 本系學會應校方學生自治團體活動之規定,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經費則申請由學校負擔。
第四章 系學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選任下學年之幹部需在社團評鑑前三個月舉行選舉,新任幹部於接任後,應召開幹部會議,參與社團評鑑之相關活動,討論下屆活動及預算規劃條,所有組長及以上幹部務必列席參加。
第四十條 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三天內整理收錄歸檔,並上傳至系學會社團,供不克出席之幹部參閱。
第四十一條 會議記錄必須有電子檔及簽到單,由秘書部整理好,放置雲端硬碟裡,供社團評鑑使用。
第四十二條 幹部會議由系學會長或各級幹部發起,由系學會長召集之。會議之召集應於集會前一週發出通告,並載明會議目的之事項,但緊急臨時會議,不受上述限制。
第五章 系學會之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系學會之經費,由本系學會自行籌措。
第四十四條 本系學會設置帳冊及財產清冊,依序詳實記錄財物及經費收支。大筆費用支出,至少需經由正、副系學會長負責人一人以上及總務組一人以上核准後支。
第四十五條 有繳本系會費者,由總務組開出收據,會員保留副本收據,系會保留正本收據,以便未來查帳。
第四十六條 系會費可依每學年收取會員會費500元,凡休、退、轉學者依各年級比例退費。
第四十七條 本系學會應將現有之團體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等列入移交下屆系學會負責人之項目,並由指導老師督導監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學會會長於學期開始時,應擬定學期工作計劃,經指導老師核准後,向各學會會員公布,並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四十九條 學會總務組應將會費收入支出帳目,送請指導老師及系主任簽章後,每學期各班公告,並主動備一份送學生事務處存查。未公告者,由指導老師轉請系主任處理,必要時得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獎懲辦法」議處。
第五十條 學會會長應於學期開始二十一日內,將學會會長、副會長,系會各組組長、幹事及監事名單,主動備一份送學生事務處存查。
第五十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