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專區
南臺科技大學高齡服務學士學位學程暨高齡福祉服務系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104年12月15日學程發展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1月19日學程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3月12日院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4月19日學程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5月3日院主管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3月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3月16日院主管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1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2月14日院主管會議通過
一、南臺科技大學高齡服務學士學位學程暨高齡福祉服務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南臺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及「南臺科技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特訂定此要點。
二、由本系成立「南臺科技大學高齡福祉服務系學生校外實習與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學生之實習(含海外實習)相關業務,成員由本系主任及本系任課教師組成,其中班導師與實習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由本委員會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負責規劃執行實習業務,包含有關實習單位確認、實習分發、實習內容、實習說明會、實習座談、輔導訪視、成績考核等實習相關之業務。
三、實習學分與時間
(一)暑期課程:
本系於三升四年級暑假開設必修2學分之「高齡福祉服務實務實習(一)」課程,學生須在實習機構連續實習8週,且實習時數不得低於320小時。
(二)學期(其他)課程:
本系於四年級上學期開設必修(選)2學分之「高齡福祉服務實務實習(二)」課程,學生須在機構進行實習,其累積總時數(不包含校外參訪及實務見習等),以不低於320小時為原則。
(三)暑期與學期(其他)課程須至少完成一個長照服務機構或高齡福祉服務產業之實習。
四、實習機構之遴選與分發:
(一)由本委員會以專業角度評估與本系相關且為合法登記之優良業界機構。
(二)由學生自行推薦實習機構,經本委員會審核機構之合宜度後,加入實習機構名單。
(三)每年四月前由本委員會邀請實習機構辦理說明會及面試,決定學生暑期及四上實習機構。實習機構正式錄取本系學生需透過本委員會,不得由實習機構自行與學生協商實習日期或其他事項。
(四)本系須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書,如未簽訂合約書,學生不得前往實習。
五、學生校外實習期間之實習費用、食宿、交通、保險、防疫政策及安全問題,雙方依校外實習合約書實行。
六、本系於校外實習場所分發排定後,於學生前往實習前通知學生家長,並取得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
七、學生實習期間,若因事、病、喪、公差等原因須請假,學生須依本委員會制定之請假流程與表單,辦理請假申請,由實習機構核定是否同意請假、及是否需要補實習時數。補實習時數40小時為上限。
八、校外實習之學生,若有損壞校譽(如違反機構規定、酗酒等)之情事發生,則依「南臺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委員會分派系上教師分別擔任不同機構之輔導老師,進行實習前之內容洽談、實習中之實習訪視與學生狀況處理、實習後之學生分數評定。實習訪視完成校方規定之次數(暑期課程一次、學期(其他)課程一次、學期課程二次訪視為原則),訪視後由輔導老師繳交實習學生紀錄表、實習機構紀錄表及訪視輔導照片,正本存放於系所,影本送職涯與創業發展組。
十、校外實習考評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A項成績(30%):校外實習結束後,學生須撰寫實習報告乙份,由系上訪視老師依據學生繳交之實習報告及赴實習機構訪視情形給予A項成績。
(二)B項成績(70%):校外實習結束後,學生須撰寫實習報告乙份,由實習機構輔導老師依據學生實習狀況及繳交之實習報告給予B項成績。若於跨機構進行實習,依據機構所佔實習時數權重統計分數。
(三)「校外實習」成績=A項成績+B項成績。
十一、學生完成實習後須依「南臺科技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繳交實習報告,報告於規定之期限內上傳「校外實習管理系統」、且經教師評定及格後,方能取得該次實習學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由職涯與創業發展組審閱,再經院主管會議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