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30034429號辦理。
二、依「公共衛生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按「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第2點規定,
前開公共衛生學分,係指曾修習前開原則所列各領域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合計至少18學分以上。相關學分資料如附件。
三、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詢該部承辦人。電話:(02)8590-
7385,電子郵件:mdblackcat168@mohw.gov.tw